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2012年度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目标任务:
一、加快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1、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310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3189.32 万人,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继续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确保在校大学生参保率达到100%,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垦办)
(二)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3、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360元(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为4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90 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为400元)、个人缴费12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费50 元。新农合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其中财政补助240 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4、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5、全面提高救助水平。将资助参保参合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稳步提高封顶线,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和慈善机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三)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
6、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补充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江西保监局)
7、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逐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增强共济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西省保监局)
(四)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8、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9、完善差别支付比例,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0、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准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和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保险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督查评估,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五)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1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情况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六)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补充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责任单位:江西保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七)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基本药物制度拓展延伸到村。全省每个行政村安排一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6、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措施,确保基本药物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7、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掌握基本药物中标及价格的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短缺基本药物信息平台,将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8、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鼓励发展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及时配送率。(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9、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和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同时加强医疗器械高风险品种和重点品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督促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按规定做好电子监管码的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推动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向流通全过程延伸,确保相关数据及时上传,数据链条完整、准确,实现药品流向清楚可追溯。(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
(八)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20、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21、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及支付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基金、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改委)
(九)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25、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
26、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7、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安排500 名乡镇卫生院和 50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100 名。支持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全科医生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开展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服务和适宜技术。(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28、继续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为乡镇卫生院招收762名定向免费医学生。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90 名。(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29、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30、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1、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32、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建立监测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基本药物采购、配备和使用。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利用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等进行绩效管理。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以及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十一)县级医院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34、出台《江西省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明确年度改革任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35、深入推进13个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等方面改革,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6、改革补偿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7、理顺医药价格体系。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设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监察厅)
38、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
40、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1、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特点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2、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探索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逐步降低县外转出率。(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3、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30 所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55 所县级医院,派出175 名医务人员驻点开展支援工作。安排404 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44、推进3家三级综合医院对口27所县级医院基层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加快93所县医院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十二)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45、萍乡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国资委)
46、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国资委)
(十三)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47、细化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发展。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8、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十四)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49、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启用全省统一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候诊时间,方便群众就医。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倡导志愿者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50、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公开,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和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51、继续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快医患纠纷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设区市覆盖率达到100%。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制度,健全医疗纠纷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渠道,妥善化解医疗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十五)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52、优化区域医疗资源结构,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53、完成2011年中央下达的13个县级医院、43个乡镇中心卫生院、11个精神卫生专业机构、97个县级卫生监督机构、42个县级急救中心、5个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54、继续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55、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十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56、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评估考核办法,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 左右。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221万人、62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57、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形成项目实施的长效机制。启动0-3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康复救治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继续实施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三个月免费补服叶酸工作。继续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全省43.23万名农村妇女住院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十七)完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使用制度
58、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35名。(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59、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十八)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60、落实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完善进口药品、高值耗材的价格管理。(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
61、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
(十九)进一步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62、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
63、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推进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建设“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4、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推进院务公开,建立健全院务公开评价体系。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扎实推进改革。
一要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医改办将与各设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状。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常务和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抓,形成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保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
二要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加大投入,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往年,确保将统筹安排的年度医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快项目和资金执行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将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强化绩效考核机制。省医改办要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省政府办公厅将开展医改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
四要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公布医改进展,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对医改工作的监督。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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