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简称放疗,是癌症治疗的主要手段之一,适用范围很广,70%以上的癌症病人需要进行放疗,但并不是所有病人都适合做放疗。癌症进行放疗的适应证主要包括:
(1)适合单纯放疗的肿瘤有早中期鼻咽癌、早中期颌窦癌、早期舌癌、早期喉癌、颈段和中段食管癌、早期宫颈癌、早期霍奇金病和早期前列腺癌等。
(2)适合放疗联合手术的肿瘤有早中期颅内肿瘤、中晚期头颈部肿瘤、早期甲状腺癌、食管下段癌、早中期胃癌、早中期肺癌、恶性胸腺瘤、中期宫颈癌、早中期直肠癌、早中期肛管癌、精原细胞瘤和一些软组织肿瘤等。
(3)适合放疗联合化疗的肿瘤有各期的小细胞肺癌、中晚期霍奇金病、各期恶性淋巴瘤和大部分晚期的恶性肿瘤。
(4)有些腺癌、恶性混合瘤不能首选放疗,如乳腺癌、甲状腺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及腮腺混合瘤等,多以手术治疗为主,有时在术前或术后可配合放疗。
(1)晚期癌症病人有明显的恶病质,如消瘦、脱水、营养状况极差,无法进行放疗者可作为绝对禁忌证。
(2)食管癌已穿孔,腔内合并大量积液,肺癌合并大量癌性胸水,肝癌合并大量腹水等均应作为禁忌证。
(3)对放射线不敏感的肿瘤,如软组织肉瘤:纤维肉瘤、平滑肌肉瘤、横纹肌肉瘤、脂肪肉瘤、滑膜肉瘤、成骨肉瘤、神经纤维肉瘤及黑色素瘤等应视为相对的禁忌证。一般不做放疗。
(4)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在经过足量放疗后局部又复发时,因正常组织不能再耐受第二次重复照射,应作为禁忌证。
另外,除肿瘤因素,还有其它严重疾病,如急性感染、尽力衰竭等应在控制病症后再做放疗;有心脏病而肿瘤又位于心脏附近(例如肺癌);有肺功能严重代偿不全的肺癌病人;有明显肝功能障碍的肝癌病均不宜进行放疗;末梢血中白细胞低于4106/升或血小板低于80106/升时,均不宜进行放疗,待血象恢复正常后可再考虑放疗。
肿瘤化疗是应用化学药物(包括内分泌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抗癌药物进入体内后很快分布到全身,既可杀灭局部的肿瘤也可杀灭远处转移的肿瘤,因此化疗是一种全身治疗。化疗的效果取决于肿瘤的类型和病况,有的可治愈,更多的是抑制肿瘤生长和扩散。化疗是某些肿瘤唯一可选择的治疗方法。更多情况下化疗是与手术切除和放疗相配合。
化疗是治疗恶性肿瘤重要手段之一。与手术、放疗并列成为三大治疗手段。手术切除是至今大多数肿瘤首选的治疗方法,对于一些局限性、播散趋向很小的肿瘤(如皮肤癌),单用手术或放射治疗即可治愈。但对于播散趋向明显的肿瘤(如小细胞肺癌、睾丸肿瘤、骨肉瘤、肺腺癌等),即使早期仅单靠手术或放疗也不能防止肿瘤复发和远处转移,有些病人虽然采用了根治术或扩大根治术,也不能取得根治性疗效,需要全身化疗。由于化疗是一种全身性的治疗手段,对一些有全身播散倾向的肿瘤以及中晚期肿瘤,化疗是主要的治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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