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科治疗
肺癌的治疗方法中,除Ⅲb及Ⅳ期外,应以手术治疗或争取手术治疗为主导,依据不同期别、病理组织类型,酌加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和免疫治疗的综合治疗。而小细胞肺癌的治疗的指征,方案有待临床实践不断修正完善。
关于肺癌手术术后的生存期,国内有报道三年生存率为40%~60%;五年生存率为22.9%~44.3%,手术死亡率在3%以下。
(一)病例选择 具有下列条件者,一般可作为外科治疗的选择对象。
1,无远处转移(M0)者,包括实质脏器,如肝、脑、肾上腺、骨骼、胸腔外淋巴结等。
2.癌组织未向胸内邻近脏器或组织侵犯扩散者,如主动脉、上腔静脉、食管和癌性胸液等。
3.无喉返神经、膈神经麻痹。
4.无严重心肺功能低下或近期内心绞痛发作者。
5.无重症肝、肾疾患及严重糖尿病者。
具有以下条件者,一般应慎作手术或需作进一步检查治疗:
(1)年迈体衰,心、肺功能欠佳者。
(2)小细胞肺癌除I期外,宜先行化疗或放疗而后再确定能否手术治疗。
(3)x线所见除原发灶外,纵隔亦有几处可疑转移者。
(二)剖胸探查术指征 凡无手术禁忌征,明确诊断为肺癌或高度怀疑为肺癌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章第一节所定选择术式。若术中发现病变已超出可切除的范围,但原发癌仍可切除者宜切除原发灶,这称为减量手术,但原则上不作全肺切除,以便术后辅助其他治疗。
(三)肺癌手术切除的命名与含义
1.姑息性切除(P):凡手术切除时,胸腔内仍有残存癌(病理组织学证实),或手术时认为切除彻底,如支气管残端肉眼观察正常,但显微镜下有残存癌细胞者,称为姑息性切除术。
凡胸腔内有可疑残存癌组织处,术中一律用金属标记,以便术后辅以放射治疗。
2.根治性切除(R):根治术是指将原发癌及其转移淋巴结完全切除干净。
肺癌根治术,不仅要求术者肉眼下达到根治,更重要的是淋巴结完全清除和支气管残端在显微镜下也无癌细胞残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特将肺癌根治术分为如下四个等级。
根1(R1):原发癌和1站淋巴结切除者。
根2(R2):原发癌和1、2站淋巴结切除者。
根3(R3):原发癌和l、2、3站淋巴结切除者。
根4(B4):原发癌和l、2、3、4站淋巴结切除者。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四个等级的根治是指手术清除淋巴结的范围,并不代表根治术后的效果。
(四)肺癌术式的选择 根据1985年肺癌国际分期法,对0、Ⅰ、Ⅱ和Ⅲ期的肺癌病例,凡无手术禁忌征者,皆可采用手术治疗。手术切除的原则为:彻底切除原发灶和胸腔内有可能转移的淋巴结,且尽可能保留正常的肺组织,全肺切除术宜慎重。
1.局部切除术:是指楔形癌块切除和肺段切除,即对于体积很小的原发癌,年老体弱肺功能差或癌分化好,恶性度较低者等,均可考虑作肺局部切除术。
2.肺叶切除术:对于孤立性周围型肺癌局限于一个肺叶内,无明显淋巴结肿大,可行肺叶切除术。若癌瘤累及两叶或中间支气管,可行上、中叶或下、中叶两叶肺切除。
3.袖状肺叶切除和楔形袖状肺叶切除术:这种术式多应用于右肺上、中叶肺癌,如癌瘤位于叶支气管,且累及叶支气管开口者,可行袖状肺叶切除;如未累及叶支气管开口,可行楔形袖状肺叶切除。
4.全肺切除(一般尽量不作右全肺切除):凡病变广泛,用上述方法不能切除病灶时,可慎重考虑行全肺切除。
5.隆突切除和重建术:肺瘤超过主支气管累及隆突或气管侧壁但未超过2cm时:①可作隆突切除重建术或袖式全肺切除;②若还保留一叶肺时,则力争保留,术式可根据当时情况而定。
麻醉方法:一般以气管内插管,全身麻醉为宜,若有出血及分泌物较多者,应行双腔管插管,以保证气道通畅。
(五)再发或复发性肺癌的外科治疗
1.多原发性肺癌的处理:凡诊断为多原发性肺癌者,其处理原则按第二个原发灶处理。
2.复发性肺癌的处理:所谓复发性肺癌是指原手术疤痕范围内发生的癌灶或是与原发灶相关的胸内癌灶复发,称为复发性肺癌。其处理原则应根据病人的心、肺功能和能否切除决定手术范围。
三、放射治疗
(一)治疗原则 放疗对小细胞癌最佳,鳞状细胞癌次之,腺癌最差。但小细胞癌容易发生转移,故多采用大面积不规则野照射,照射区应包括原发灶纵隔,双侧锁骨上区,甚至肝、脑等部位,要辅以药物治疗。鳞状细胞癌对射线有中等度的敏感性,病变以局部侵犯为主,转移相对较馒,故多用根治治疗。腺癌对射线敏感性差,且容易血道转移,故较少采用单纯放射治疗。肿瘤对射线的敏感性除受病理类型的影响外,尚受肿瘤的大小、瘤细胞分化程度、瘤体细胞群的构成比例、肿瘤床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制订放疗计划前应仔细分析,全面权衡利弊,不能轻易下结论。
(二)放疗的适应征 根据治疗的目的,分为根治治疗、姑息治疗、术前放疗、术后放疗及腔内放疗等。
1.根治治疗适用范围
(1)有手术禁忌或拒作手术的早期病例或病变范围局限在150cm2的皿a病例。
(2)心、肺、肝、肾功能基本正常,血象白细胞计数大于3109/1、血红蛋白大于100g/1者。
(3)KS60分,事前要周密地制订计划,严格执行,不要轻易变动治疗计划,即使有放射反应,亦应以根治肿瘤为目标。
2.姑息治疗:其目的差异甚大,有接近根治治疗的姑息治疗,以减轻病人痛苦、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亦有仅为减轻晚期病人症状甚至引起安慰作用的减症治疗,如疼痛、瘫痪、昏迷、气急及出血。姑息治疗的照射次数可自数次至数十次,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设备条件等而定,但必须以不增加病人的痛苦为原则。治疗中遇有较大的放射反应或KS分值下降时可酌情修改治疗方案。减症治疗系照射产生症状的部位,通常可用大剂量少分割治疗。
3.手术前放疗:旨在提高手术切除率,减少术中造成肿瘤播散的危险。对估计手术切除无困难的病人,可术前大剂量少分割放疗;如肿瘤巨大或有外侵,估计手术切除有困难,可采用常规分隔放疗。放疗距手术时间一般以50天左右为宜,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手术后放疗:用于术前估计不足,手术切除肿瘤不彻底的病例。应于局部残留灶放置银夹标记,以便放疗时能准确定位。
5.腔内短距离放疗:适用于局限在大支气管的癌灶,可采用后装技术,通过纤支镜将导管置于支气管病灶处,用铱(192Ir)作近距离放疗。与体外照射配合能提高治疗效果。
四、化学治疗
近二十多年来,肿瘤化疗发展迅速,应用广泛,从目前国内外资料看,对小细胞肺癌的疗效,无论早期或晚期较肯定,甚至有根治的少数报告,对非小细胞肺癌也有一定疗效,但仅为姑息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业,化疗在肺癌中的作用已不再限于不能手术的晚期肺癌,而常作为全身治疗列入肺癌的综合治疗方法。
表17-2 单药对不同病理类型肺癌的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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