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陈莉是某公司职员。几年前她第一次怀孕后,发现自己的手和脚不明原因的肿胀,经检查才知道患上了红斑狼疮。当时因病情较重,陈莉不得不做了流产。后来,听说怀孕会加重红斑狼疮病情,陈某再也不敢贸然怀孕。
系统性红斑狼疮好发于生育年龄的妇女,不影响妇女的生育能力。由于它可以引起一个或多个器官受损,对妊娠有不利影响,可能引起多次流产、胎死宫内、胎儿生长发育迟缓、早产、胎儿先天性 心脏病 等,而且,妊娠还可导致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情加重。所以,过去普遍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是妊娠的禁忌症。如今,随着风湿免疫学的发展和产科监护技术的提高,人们对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只要选择适宜妊娠时机和终止妊娠时机,即便患了系统性红斑狼疮,拥有健康宝宝也不再是一个梦想。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活动期和稳定期之分。选择稳定期妊娠不仅对妊娠有保护作用,而且其妊娠期间疾病发作率也较低。以下情况适合妊娠:
◆病情缓解12个月以上,即不服用泼尼松或每日服用泼尼松小于或等于15毫克,无病情活动征象,停用细胞毒药物(如硫唑嘌呤、环磷酰氨、氨甲喋呤等)6个月以上。
◆若有狼疮肾病,但血肌酐小于140微摩尔/升,尿蛋白24小时小于3克,血压小于130/90毫米汞柱。
红斑狼疮患者怀孕后,应每月进行风湿免疫学以及产科监护,同时在妊娠晚期进行妊娠评分。遇到以下情况一项或多项时,应及时选择阴道分娩或剖宫产终止妊娠,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胎儿存活率。
◆狼疮病情严重。无论孕周大小,为保母亲安全,应及时终止妊娠。
所谓病情严重,包括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功能衰竭、广泛性肺间质炎合并肺功能衰竭、重度妊高征,伴有红斑狼疮肾病者尿蛋白24小时大于5克,血清肌酐每升大于150微摩尔,经积极治疗无好转,病情继续恶化者。
◆免疫学检查异常,各项辅助检查提示胎盘功能下降,而胎儿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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